陈波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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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代理成果简报

发布者:陈波律师 时间:2026年09月04日 7人看过 举报

2026-09-04

律师观点分析

一、案情简介

本案系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。某银行支行与借款人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、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,由借款人以名下住宅房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,最高债权数额为472万元,担保期间自2023年12月至2033年12月。同时,某企业向银行出具担保函,为借款人在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。

合同签订后,银行于同日发放两笔贷款,本金分别为180万元和150万元,借款期限均至2025年12月,约定按周期结息、到期还本。其中一笔贷款执行年利率3.3%;另一笔贷款原执行年利率3.3%,后自2025年9月起调整为2.85%。借款到期后,借款人未按约偿还本金及利息,企业亦未履行保证责任。截至2026年1月14日,两笔贷款合计尚欠本金330万元、利息35179.36元、罚息14386.13元、复利337.16元。

二、案件难点

本案涉及两笔借款分别计息,且其中一笔贷款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利率调整,需要分别按照变更前后的利率及逾期上浮标准计算利息、罚息和复利,对债权金额核算的准确性要求较高。同时,案件同时存在借款人、连带责任保证人和最高额抵押担保,需要厘清各类担保责任与抵押优先受偿的范围,避免债权请求与抵押登记的最高债权限额发生冲突。

此外,借款人和保证企业经法院合法传唤后均未到庭,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,属于缺席审理案件。代理律师需通过借款合同、放款凭证、欠款明细、抵押登记证明、担保函及律师费支付凭证等证据,形成完整的证据链,并准确陈述合同效力、贷款发放、违约事实和费用承担依据。

三、陈波律师代理成果

接受银行委托后,陈波律师对两笔借款的合同依据、利率变化、还款情况及担保责任进行了逐项核对,并围绕本金、利息、罚息、复利、律师费和担保权益提出明确诉请。

法院经审理,判决借款人分别偿还两笔贷款本金180万元、150万元,并支付截至2026年1月14日的利息、罚息和复利;自2026年1月15日起,分别以尚欠本金和尚欠利息为基数,按照年利率4.29%、3.705%继续计算罚息及复利。银行主张的律师费52424元亦获全额支持,借款人和保证企业承担案件受理费。

同时,法院判决保证企业对借款人的全部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;如借款人及保证企业未按期履行,银行有权对抵押房产折价、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,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。银行各项诉讼请求均得到法院支持。

四、律师作用

本案中,陈波律师充分发挥金融借贷及担保纠纷的专业经验,精准处理多笔借款交叉计息、利率调整、逾期罚息和复利计算等问题,并对“人保”与“物保”并存情况下的责任范围进行了系统论证。通过扎实的证据准备和清晰的诉讼思路,即使被告均缺席应诉,仍帮助法院快速查明事实、确认债权,最大程度维护了银行的合法权益,为后续申请强制执行和实现抵押权益奠定了坚实基础。

浙江浙杭(宁波)律师事务所?执委会副主任、涉外法律部主任陈波律师,女,三级律师,2016 年 11 月取得律师执业资格,... 查看详细 >>
  • 执业地区:浙江-宁波
  • 执业单位:浙江浙杭(宁波)律师事务所
  • 律师职务:高级合伙人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13302201611260143
  • 擅长领域:涉外法律、涉外仲裁、海事海商、银行、金融证券
浙江浙杭(宁波)律师事务所
13302201611260143 涉外法律、涉外仲裁、海事海商、银行、金融证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