陈波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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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代理成果简报

发布者:陈波律师 时间:2026年09月04日 6人看过 举报

2026-09-04

律师观点分析

一、案情简介

本案系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。某银行支行与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签订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、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抵押合同,约定最高综合授信限额为709万元,借款授信额度为370万元。借款人以名下住宅不动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,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,担保债权最高额为709万元,担保期间自2021年7月至2031年7月。

合同履行过程中,银行分别发放两笔各170万元贷款,借款用途为百货零售,还款方式为按周期结息、到期还本。因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未能按约支付到期利息,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提前收回全部借款,并主张相应利息、复利、罚息、律师费及抵押物优先受偿权。

二、案件难点

本案涉及最高额授信、循环借款、提前到期、逾期罚息和复利等多项金融借款规则,本息计算方式及截止时间需要严格对应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情况。由于银行起诉前未正式向借款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,提前到期日的认定成为案件关键。法院最终确认以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作为案涉借款提前到期日,并据此划分正常利息、罚息及复利的计算期间。

此外,抵押担保范围为最高债权额709万元,需要对本金、利息、罚息、复利、实现债权费用等各项债权进行准确梳理,确保优先受偿主张不超过登记的最高债权限额。共同借款人之一未到庭应诉,也要求代理律师在证据组织、事实陈述及法律适用方面形成完整、闭合的证明体系。

三、陈波律师代理成果

接受银行委托后,陈波律师围绕借款合同效力、贷款发放、抵押登记、欠款金额、违约责任及费用承担等核心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,并指导完善相关证据。庭审中,代理意见与银行诉讼请求具有较强的一致性,相关事实均获得法院认定。

法院判决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340万元,支付截至提前到期日的利息71494.74元、复利739.37元,并继续支付此后按照合同约定罚息利率计算的罚息及复利;律师费47759元由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承担。同时,法院确认银行对抵押不动产折价、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,在最高债权额709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;案件受理费亦由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负担。银行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均得到支持。

四、律师作用

本案中,陈波律师充分发挥金融诉讼专业优势,准确识别贷款提前到期、最高额抵押范围和复杂本息计算等争议焦点,协助法院快速查明案件事实。同时,通过规范化整理证据、明确代理思路和精准提出诉讼请求,有效降低了银行的举证风险及债权实现成本,为银行及时确认债权、后续申请强制执行并处置抵押物奠定了良好基础,取得了较为理想的代理效果。

浙江浙杭(宁波)律师事务所?执委会副主任、涉外法律部主任陈波律师,女,三级律师,2016 年 11 月取得律师执业资格,... 查看详细 >>
  • 执业地区:浙江-宁波
  • 执业单位:浙江浙杭(宁波)律师事务所
  • 律师职务:高级合伙人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13302201611260143
  • 擅长领域:涉外法律、涉外仲裁、海事海商、银行、金融证券
浙江浙杭(宁波)律师事务所
13302201611260143 涉外法律、涉外仲裁、海事海商、银行、金融证券